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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預決算-第九案非營業部分教育部主管第10項」乙案(黨團、委員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2-23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8人
羅明才,費鴻泰,賴士葆,李彥秀,盧秀燕,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反對者 44人
何欣純,鄭寶清,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
鍾佳濱
,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林靜儀,林淑芬,江永昌,
高志鵬
,趙正宇,邱泰源,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段宜康,林岱樺,張宏陸,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張廖萬堅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國民黨民主進步黨無黨籍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事錄

105年度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除臺北教育大學等4所學校校務基金有預算賸餘合計521萬4千元外,其餘47所學校校務基金預算短絀合計62億5,383萬8千 元,連同以前年度待填補之短絀5億8,472萬5千元,雖以撥用賸餘款、公積及折 減基金填補,然尚有短絀310萬5千元,留待以後年度填補。 查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1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作業基金雖 不以營利為目的,仍應以自給自足方式經營,設法擴展自償性財源,收回其支付 之成本。惟校務基金連年短絀,加以未能合理節制固定資產之擴充,無異增加折 舊費用,日後恐需由政府增加補助款以彌平短絀,既有違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 ,亦與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之精神未盡相符。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 ,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