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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一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提案日期 2017-11-03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2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鍾佳濱,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吳焜裕,高志鵬,趙正孙,邱泰源,邱志偉,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反對者 4人
林昶佐,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無黨籍時代力量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 21 人擬具「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 仁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余宛如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 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 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 25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郭正亮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 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 30 人擬具「產業 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 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 之二條文;刪除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並 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二 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七 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 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條修正為:「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 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孜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 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 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 ,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第一項),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 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二項)」

在場委員 66 人,贊成者 62 人,反對者 4 人,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