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投票記錄 議案投票記錄

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一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提案日期 2017-11-03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2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鍾佳濱,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吳焜裕,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邱志偉,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反對者 25人
林德福,李彥秀,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林昶佐,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許淑華,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蔣萬安,馬文君,柯志恩,陳超明,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無黨籍國民黨時代力量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 21 人擬具「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 仁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余宛如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 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 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 25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郭正亮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 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 30 人擬具「產業 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 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 之二條文;刪除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並 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二 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七 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 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之 一修正為:「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 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 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 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 抵減擇一適用。(第一項),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 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 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 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 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 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 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 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 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第二項),前項 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 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第三項),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 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轉 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之 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第四項),股票發行公司於辦 理作價入股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二項之獎勵;其認定結 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第五項),第 一項研究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適用範圍、申 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六項),第一項及第 二項所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範圍、第五項之規定 格式、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項),第二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於所得稅申 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第八項)」

在場委員 87 人,贊成者 62 人 ,反對者 25 人,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