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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一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提案日期 2017-11-03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1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鍾佳濱,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鍾孔炤,陳素月,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吳焜裕,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邱志偉,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反對者 21人
林德福,李彥秀,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李麗芬,許淑華,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蔣萬安,柯志恩,陳超明,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無黨籍國民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 21 人擬具「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 仁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余宛如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 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 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 25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郭正亮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 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 30 人擬具「產業 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 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 之二條文;刪除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並 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二 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七 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 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修正為:「個人 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 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 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 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 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 為限。(第一項),前項個人之資格條件、高風險新創事 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 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二項)」

在場委員 82 人 ,贊成者 61 人,反對者 21 人,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