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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一案產業創新條例第七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提案日期 2017-11-03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2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鍾佳濱,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吳焜裕,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邱志偉,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反對者 0人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無黨籍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 21 人擬具「產業創 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 仁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余宛如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 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 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 25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擬具「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 郭正亮等 19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 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孜等 16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 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 30 人擬具「產業 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 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 之二條文;刪除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並 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二 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七 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 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六十八條修正為:「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第七 十條修正為:「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 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第一項),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 勞工或食品孜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 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第 二項),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 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 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 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 條規定之限制。(第三項)」

在場委員 62 人,贊成者 62 人,反對者 0 人,全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