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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提案日期 2017-12-01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3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蘇巧慧,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吳焜裕,蔣萬安,高志鵬,邱泰源,邱志偉,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反對者 33人
林德福,林為洲,李彥秀,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李鴻鈞,高金素梅,陳怡潔,周陳秀霞,許淑華,徐榛蔚,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蔣乃辛,吳志揚,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王育敏,江啟臣,黃昭順,顏寬恒,廖國棟,王金平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國民黨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事錄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第六條修正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藉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第一項),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第二項),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第三項),依第三項規定撤銷之有罪判決前科紀錄,應塗銷之。(第四項),第三項第二款之聲請人對於促轉會駁回聲請之處分不服者,自送達駁回處分後十日內,得以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第五項),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不到庭不能進行審判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於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六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專庭審理第五項之案件,其組織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七項)」

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3人,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