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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提案日期 2017-12-08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3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反對者 31人
林德福,林為洲,李彥秀,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張麗善,李鴻鈞,高金素梅,周陳秀霞,許淑華,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蔣乃辛,盧秀燕,吳志揚,蔣萬安,馬文君,王育敏,江啟臣,陳超明,黃昭順,陳學聖,廖國棟,王金平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無黨籍國民黨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事錄

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民投票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十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一項),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三、提案有第三十一規定之情事。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第二項),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第三項),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第四項),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第五項),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第六項),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第七項),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第八項)」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