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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提案日期 2017-12-08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8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林昶佐,高潞.以用.巴魕剌,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Yotaka,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反對者 3人
李鴻鈞,高金素梅,周陳秀霞
棄權者 28人
林德福,林為洲,李彥秀,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張麗善,許淑華,羅明才,楊鎮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徐志榮,陳宜民,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吳志揚,蔣萬安,馬文君,王育敏,江啟臣,陳超明,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廖國棟,王金平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無黨籍時代力量無黨團結聯盟國民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事錄

第十二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第一項),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第二項),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第三項),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第四項)」

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28人,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