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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提案日期 2017-12-08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36人
林德福,林為洲,李彥秀,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林昶佐,洪慈庸,高潞.以用.巴魕剌,黃國昌,徐永明,李鴻鈞,陳怡潔,周陳秀霞,許淑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徐志榮,陳宜民,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盧秀燕,吳志揚,蔣萬安,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王育敏,江啟臣,陳超明,黃昭順,顏寬恒,王惠美
反對者 67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鍾佳濱,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吳焜裕,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邱志偉,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國民黨無黨籍時代力量親民黨民主進步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廿三條更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法律都不能限制,政令更不必談。主管機關如不修改種種無理的限制,就是違憲。歐美國家大多准許不在原籍的人民,在期前領得選票後,郵寄遞送本籍的投票所,合併計票。英國與德國只要有人申請,無須說明理由,一概照准。對外國人入籍限制最嚴的瑞士,不論聯邦或地方選舉,不在本籍的國民都享有郵寄投票權。荷蘭人甚至可出具委託書,授權親屬或友人代為投票,每人除自己一票外,可代投兩張票。美國有幾十萬軍人駐在境外,國防部特設有單位專門辦理他們不在籍投票的工作。因為績效卓著,國會索性通過法案,把旅居海外人民的不在籍投票事宜,也交給它處理,該單位因而改稱聯邦協助投票計畫署,旅居海外美僑打國際電話給它都不費分文,甚獲讚譽。進入網路時代,美、英、瑞士甚至波羅的海的愛沙尼亞都已准許用網路投票。愛沙尼亞國民身分證和台灣健保卡一樣,嵌有晶片,無論在世界何處,都可將身分證插入電腦,通聯驗證無誤後,在總統、國會議員或市長選舉時投票。我國各機關派駐國外的人數包括眷屬,有千餘人,除了為他們的投票權利修法外,應更積極面對整個不在籍投票問題。我估計在國內設有戶籍、號稱二千三百萬人中,常居大陸地區者超過一百萬人,另外至少還有一百萬散居世界各地,美國約占三分之二。關心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立法委員,不論黨派立場如何,都應該予以支持。不在籍投票權與各黨的選舉惡鬥無關,因為朝野陣營各有群眾。只看選舉時,雙方都發動海外僑民回來投票,就可知誰也難占太大便宜。要推動立法,台灣早已完成戶籍連線,中選會已可使用自然人評證及健保卡確認身分。不在籍投票制度已經在美、英、法、德、澳、日等二十多個先進民主國家行之有年,各國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唯一考量,乃是為了要保障憲法所賦予公民所擁有的基本選舉權利,而政府的角色,只是須盡力去協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權的公民,都能夠便利的行使選舉投票權,藉以落實憲政民主之精神。內政部的職責就如同上述政府角色一樣,思索如何協助每位具有投票權,且想投票的公民,都能夠行使選舉投票之權利,並無任何不妥;民進黨執政時代,內政部的角色也是如此,並無任何改變,甚至前行政院游錫院長,於2002年4月在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對於政府推動不在籍投票相關問題時,亦曾明確表示「只要選務機關能夠克服相關選務技術問題,政府願意規劃建立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此證明民進黨也同意「政府應該協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權的公民,都能夠便利的行使選舉投票權」之所有憲政民主國家的共識。以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國家為例,一般可以將不在籍投票制度區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特別投票所投票」及「移轉投票」等四類,目前實施最為廣泛的乃是「通訊投票」,讓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來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言,服役中之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之公民皆可以透過此種投票方式,履行憲法保障公民投票之權益。此外,台灣地區有許許多多在外地求學及工作的民眾,常因為返鄉投票舟車勞頓,且需負擔一筆相當可觀的交通費,而選擇放棄投票之權利,連帶影響歷次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率,倘若投票率越形下降,當選之民意代表的「代表性」將連帶受到挑戰,故未來我國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立法過程中,也可針對擁有投票權,但在外地求學、工作民眾實施「移轉投票」,讓這些民眾在一定期限內,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之選舉區投票。總而言之,朝野政黨倘若對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有異議,應該就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實施對象、方式朝野進行協商討論,而非一味地為反對而反對,否則,因選舉考量而耽誤我國的選舉制度之改革,恐將使我國民主政治發展裹足不前,而可能有損我國身為亞洲民主燈塔之榮耀。爰此行政院應積極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在籍投票專章,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版本送立法院審查,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

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