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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提案日期 2017-12-08
會期 9屆4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36人
林德福,林為洲,李彥秀,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林昶佐,洪慈庸,高潞.以用.巴魕剌,黃國昌,徐永明,李鴻鈞,陳怡潔,周陳秀霞,許淑華,費鴻泰,賴士葆,許毓仁,徐志榮,陳宜民,鄭天財,蔣乃辛,盧秀燕,吳志揚,蔣萬安,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王育敏,江啟臣,陳超明,黃昭順,顏寬恒,王惠美
反對者 67人
黃國書,鄭寶清,呂孫綾,鍾佳濱,何欣純,柯建銘,劉櫂豪,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蔡適應,蔡易餘,施義芳,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蘇巧慧,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葉宜津,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余宛如,劉世芳,吳焜裕,高志鵬,趙正宇,邱泰源,邱志偉,李俊俋,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洪宗熠,江永昌,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莊瑞雄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國民黨無黨籍時代力量親民黨民主進步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事錄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自九十七年六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已簽署二十三項協議,涵蓋經貿、金融、交通、社會、衛生及司法互助各層面。兩岸制度化協商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奠定重要基礎,各項協議內容亦與民眾權益福祉息息相關。歷次兩岸協商以來,在協議簽署前後,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均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說明,各機關於協議簽署前亦均有嚴謹之國家安全評估,然考量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及有無影響國家安全的高度關注,有必要透過更公開透明之程序,以利立法院與社會各界檢視、暸解協商過程及內容,並確保國家安全,以符合兩岸協議追求民眾福祉,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兩岸長遠和平的目標。為回應各界對兩岸協商過程應更公開透明,及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化之要求,爰在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架構之基礎上,過去行政部門建置之「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在符合憲法權力分立、權責相符之憲政原則,且衡平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協商運作需求之下,建構整體之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但不為民進黨所接受。依我國憲法架構,行政機關負責決策與執行,立法機關職責在立法與議決,而兩岸協議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構之制度,均受立法院之監督;同時基於主權在民之憲政原則,亦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強化行政機關辦理兩岸制度化協商之對外溝通,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與公眾參與,應明定行政院與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程序,以落實立法院及社會大眾對兩岸協商過程及協議內容之監督,並爭取民眾對兩岸制度化協商之支持。同時為進一步強化兩岸協商議題之安全評估,以更審慎周延之程序,確保國家安全,保障民眾權益,並消弭外界疑慮,應明定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及內容提報行政院及國家安全會議,進行各階段審查,以確保兩岸協議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始得依兩岸協議制度化協商程序,辦理後續協商及協議簽署事宜。為使協議之簽署程序、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程序、生效程序、位階效力、文本文字、保存方式等事宜,有明確法制可資遵循,應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前例等法制,及兩岸協議協商簽署之實務,定明相關程序及規定。行政院須積極擬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落實公開透明政府之政治承諾。

爰此行政院應積極研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

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