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第三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
提案日期 | 2017-05-26 |
會期 | 9屆3期 |
表決結果 | 贊成通過 |
贊成者 | 55人 |
黃國書,鄭寶清,劉櫂豪,蘇巧慧,鄭運鵬,李俊俋,柯建銘,葉宜津,張麗善,劉建國,尤美女,鍾孔炤,李麗芬,何欣純,莊瑞雄,施義芳,呂孫綾,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鍾佳濱,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陳明文,蔡易餘,吳玉琴,蘇震清,余宛如,劉世芳,吳志揚,高志鵬,趙正宇,邱志偉,蔡適應,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洪宗熠,江永昌,柯志恩,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 | |
反對者 | 4人 |
林昶佐,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 | |
棄權者 | 0人 |
未出席 | 0人 |
備註 | 民主進步黨、國民黨、無黨籍、時代力量 |
投票類別 | 未分類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事錄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七條修正為:「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第一項),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第二項),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相關措施,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三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第四項),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第五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