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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二案國民體育法第二十八條照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提案日期 2017-08-22
會期 9屆3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86人
黃國書,鄭寶清,劉櫂豪,蘇巧慧,鄭運鵬,李俊俋,柯建銘,葉宜津,林為洲,李彥秀,孔文吉,林麗蟬,張麗善,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何欣純,莊瑞雄,陳怡潔,周陳秀霞,廖國棟,許淑華,施義芳,呂孫綾,吳秉叡,吳琪銘,周春米,許智傑,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蔡培慧,鍾佳濱,趙天麟,羅明才,許毓仁,徐志榮,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蔡易餘,吳玉琴,林淑芬,蘇震清,楊曜,劉世芳,吳焜裕,陳宜民,蔣乃辛,吳志揚,蔣萬安,馬文君,高志鵬,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洪宗熠,江永昌,柯志恩,江啟臣,黃昭順,顏寬恒,陳學聖,段宜康,黃偉哲,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王惠美
反對者 5人
林昶佐,高潞.以用.巴魕剌,洪慈庸,黃國昌,徐永明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無黨籍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3 次臨時會第 2 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第二十八條修正為:「中華奧會應本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之專屬權利及義務,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下列事務:一、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二、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三、實施及執行國際運動賽會禁藥管制規範。四、遴選我國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五、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六、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第一項),中華奧會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由中華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