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投票記錄 議案投票記錄

議案名稱 臨時會特定議案照柯委員建銘等提案
提案日期 2020-06-29
會期 10屆1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0人
黃秀芳,邱泰源,鍾佳濱,柯建銘,鄭運鵬,陳歐珀,黃國書,李昆澤,郭國文,何志偉,何欣純,林宜瑾,管碧玲,趙天麟,王美惠,劉櫂豪,張宏陸,洪申翰,余天,劉建國,湯蕙禎,蔡適應,林岱樺,楊曜,林楚茵,吳玉琴,許智傑,賴品妤,黃世杰,陳瑩,江永昌,蘇震清,羅美玲,周春米,王定宇,林淑芬,吳琪銘,范雲,賴惠員,陳明文,陳亭妃,莊競程,劉世芳,張廖萬堅,陳素月,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蔡易餘,羅致政,莊瑞雄,蘇巧慧,吳思瑤,高嘉瑜,邱議瑩,陳秀寳,沈發惠,吳秉叡,林俊憲,賴瑞隆,蘇治芬,邱志偉
反對者 38人
林為洲,蔣萬安,林奕華,江啟臣,李貴敏,吳怡玎,萬美玲,呂玉玲,蔡壁如,高虹安,賴香伶,林思銘,陳雪生,葉毓蘭,楊瓊瓔,曾銘宗,張育美,孔文吉,賴士葆,廖國棟,陳超明,費鴻泰,廖婉汝,魯明哲,李德維,鄭正鈐,洪孟楷,林文瑞,馬文君,許淑華,溫玉霞,徐志榮,林德福,謝衣鳯,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鄭麗文,陳以信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國民黨台灣民眾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談話會議事錄

決定:二、本次臨時會處理之特定議案照柯委員建銘等提案通過;議案如下:

 

議案名稱

1

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二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09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黃榮村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三屆副院長,陳錦生、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周蓮香、姚立德、伊萬.納威Iwan Nawi、何怡澄、陳慈陽等9位為考試院第十三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2

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109年7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名陳菊、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范巽綠、陳景峻、趙永清、葉宜津、蔡崇義、郭文東、蘇麗瓊、王麗珍、施錦芳、林文程、賴鼎銘、林國明、蕭自佑、賴振昌、張菊芳、林郁容、林盛豐、浦忠成、王美玉等27人為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並以陳菊為院長,兼任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中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等7人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咨請同意案。

3

本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耀祥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為委員,請同意案」。

4

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後續4年之經費,請本院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同意辦理預算籌編案。

5

(1)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農田水利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農田水利事業法草案」,請審議案。

6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周春米等19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請審議案。

7

(1)本院委員陳柏惟、王定宇、林俊憲、林宜瑾等15人,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長期造成國人持護照旅行時受到所屬國籍之誤解,容易與中國產生混淆,有正名之必要。又,護照為各國家間肯認其國民之旅行文件,國名為各國所決定事項,非屬他國或國際組織決定事項,自屬當然。雖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護照應登載正式國名如何稱呼,應由我國決定,而非由國際民航組織決定。「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且「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是故依據該條例及施行細則,過去有我國國民以「台灣國護照貼紙」遮蓋護照封面之「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字樣,雖未影響護照原狀,仍產生主管機關提出之適法性疑慮。縱以「台灣國護照貼紙」,仍非為持護照之我國國民正名其國籍之方式。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乃援引我國憲法所定之國名;惟在尚未修正憲法前,若更動護照之國名為「台灣TAIWAN」,而非以加註「TAIWAN」字樣,除符合國際現實,非當然產生違憲問題,亦非涉及立法或修法。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提供民眾選擇使用原版或新版護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護照為國人國際旅行重要之身分證明文件,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雖在2003年加註「TAIWAN」,以與中國有所區隔,但是我國護照仍時有遭誤認為中國。近來,因中國隱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武漢肺炎)在其國內之疫情,導致武漢肺炎肆虐全球,至今已造成數百萬人確診、數十萬人死亡,進而使得全球經濟大衰退,引發世界各國對中國大加撻伐,也頻傳亞裔人士因此遭受歧視。而我國人入境他國時,更常因護照封面文字「CHINA」造成他國無法清楚辨識,進而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為避免與中國混淆或被國際社會誤認來自中國而遭刁難,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台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以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8

(1)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交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研提強化華航之國際識別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與中國籍航空公司混淆之短中長期措施:一、華航於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交通部應以確保台灣國家利益為前提,強化華航台灣意象之國際辨識性。二、交通部應研提分期可行之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之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如加強TAIWAN或台灣意象設計等方式,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