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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三案附帶決議第一項
提案日期 2023-07-26
會期 10屆7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0人
陳椒華 邱顯智 羅美玲 莊瑞雄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陳秀寳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反對者 0人
棄權者 0人
曾銘宗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賴士葆 廖國棟 林為洲 廖婉汝 游毓蘭 王鴻薇 溫玉霞 徐志榮
未出席 0人
備註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洪申翰等 16 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 17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 17 人、委員陳秀寳等 23 人、委員蔣萬安等 16 人、委員林宜瑾等 21 人、委員賴品妤等 16 人、委員陳培瑜等 18 人、委員楊瓊瓔等 16 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 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 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 19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 17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 21 人、委員吳玉琴等 20 人、委員王美惠等 19 人、委員蔡培慧等 24 人、委員范雲等 25 人、委員鍾佳濱等 19 人、委員陳培瑜等 24 人、委員高嘉瑜等 16 人、委員陳靜敏等 20 人、委員劉世芳等 17 人、委員蘇治芬等 16 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 17 人
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 22 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宏陸等 21 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 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 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名稱、第二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第十二條、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及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 15 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性別暴力仍層出不窮,為整體提升對於國人免受性別暴力之保障,政府應依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35 號一般性建議提出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除編列充足預算整備教育訓練、調查人才庫,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支持服務措施,亦應建立性別暴力事件統計資料蒐集、分析與公布的制度,確認現行做法在性別暴力防範上有無過失與疏漏,據以改善精進。請行政院於半年內回覆前述行動計畫之規劃或進度。

【第三案附帶決議第一項,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