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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第七案附帶決議
提案日期 2024-12-13
會期 11屆2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26人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正鈐,鄭天財Sra˙Kacaw,謝衣鳯,羅智強,張嘉郡,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反對者 33人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吳思瑤,李柏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林楚茵,李坤城,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王義川,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瑩,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邱議瑩,林宜瑾,蘇巧慧,沈發惠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等 16 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 24 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 1 項附帶決議:立法院於 103 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附帶決議略以:「原民會組織設 6 個業務單位,4 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 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 280 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查 104 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及基金計 77億 8,374 萬 8 千元,預算員額(職員)195 人;114 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基金及文化健康站經費合計 145億 4,159.3 萬元,預算員額(職員)198 人,原住民族委員會 114 年度實際執行經費比 104 年度增加 67 億 5,784 萬 5千元,但預算員額與 103 年前述立法院附帶決議不得少於195 人,僅多 3 人,並依前述決議核實增加。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預算經費已大幅增加 67 億 5,784 萬 5 千元,且族群委員改無給職後,原編列之族群委員聘用人事費2,247 萬 6,320 元,應於 115 年度全數改列新增職員員額經費,故原住民族委員會自 115 年度起實際(預算)職員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 230 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 280 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