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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重行決定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傅崐萁等提議
提案日期 2025-01-10
會期 11屆2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27人
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謝龍介,涂權吉,馬文君,林憶君,麥玉珍,吳春城,林國成,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張啓楷,高金素梅,邱若華,鄭天財Sra˙Kacaw,鄭正鈐,謝衣鳯,羅智強,張嘉郡,洪孟楷,林沛祥,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葉元之,陳永康,賴士葆,陳菁徽,萬美玲,廖偉翔,蘇清泉,黃仁,魯明哲,李彥秀,吳宗憲,邱鎮軍,徐欣瑩,盧縣一,廖先翔,陳玉珍,林德福,楊瓊瓔,丁學忠,陳超明,林倩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葛如鈞,張智倫,羅廷瑋,徐巧芯,許宇甄,柯志恩,牛煦庭,王育敏,游顥
反對者 36人
陳秀寳,王美惠,蔡易餘,柯建銘,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范雲,林楚茵,李坤城,邱志偉,黃秀芳,何欣純,張雅琳,林俊憲,王義川,郭昱晴,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陳培瑜,莊瑞雄,郭國文,陳俊宇,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張宏陸,,,陳冠廷,陳亭妃,林月琴,劉建國,林岱樺,賴惠員,黃捷,林淑芬,王正旭,沈伯洋,王定宇,吳琪銘,許智傑,鍾佳濱,吳秉叡,李昆澤,蔡其昌,邱議瑩,林宜瑾,楊曜,蘇巧慧,沈發惠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定: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11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後,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由國民黨黨團推派 3 人、民進黨黨團推派 3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 1 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 5 分鐘,前開推派於全院委員會開會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記名投票表決,當日院會延長至表決完成,表決因故未完成者,重新繼續表決。如 1 月 10 日(星期五)未能完成表決,則 1 月 14 日(星期二)繼續進行表決至表決處理完畢後始進行討論事項。
(三)覆議案之表決,領投票時間 2 小時隨即進行開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 1 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前開推派於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處理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四)為利領投票作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北區領票,民進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南區領票;投票會場布置等相關事務,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另作如上決定,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