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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協商條文版)
提案日期 2013-12-20
會期 8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90人
許忠信,黃文玲,葉津鈴,孫大千,王廷升,林德福,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楊瓊瓔,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柯建銘,
高志鵬
,李桐豪,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廖國棟,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劉建國,魏明谷,邱議瑩,潘孟安,邱志偉,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林岱樺,陳唐山,
陳亭妃
,楊曜,蘇震清,王育敏,林郁方,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
徐耀昌
,林明溱,孔文吉,趙天麟,蕭美琴,蔡其昌,李應元,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
邱文彥
,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賴士葆,許智傑,陳明文,李昆澤,
丁守中
,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反對者 7人
陳其邁,林淑芬,吳宜臻,段宜康,尤美女,陳節如,鄭麗君,
棄權者 3人
姚文智,許添財,田秋堇,
未出席 0人
備註 台灣團結聯盟國民黨無黨籍民主進步黨親民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4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茲經黨團協商同意,由院會以協商條文進行表決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三十六條。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協商條文: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審查條文: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應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表決的順序是先表決協商條文,如果沒有通過,再表決審查會條文。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100人,贊成者90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通過。本案就依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