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一條(協商條文) |
提案日期 | 2014-01-09 |
會期 | 8屆4期 |
表決結果 | 贊成通過 |
贊成者 | 103人 |
黃文玲,孫大千,王廷升,林德福,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陳雪生,顏寬恒,黃昭順, 楊瓊瓔,翁重鈞,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柯建銘,高志鵬, 李桐豪,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 劉建國,陳其邁,魏明谷,葉宜津,邱議瑩,潘孟安,邱志偉,姚文智,江惠貞,徐欣瑩, 李鴻鈞,蔡錦隆,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劉櫂豪, 林岱樺,陳唐山,林佳龍,楊曜,蘇震清,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楊應雄,廖正井, 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徐耀昌,林明溱,孔文吉,許添財,吳宜臻,趙天麟,蕭美琴, 蔡其昌,李應元,陳歐珀,段宜康,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盧秀燕,邱文彥,謝國樑, 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賴士葆,許智傑,管碧玲,陳明文,李昆澤, 陳節如,鄭麗君,田秋堇,丁守中,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 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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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 | 2人 |
許忠信,葉津鈴 | |
棄權者 | 1人 |
林淑芬 | |
未出席 | 0人 |
備註 | 台灣團結聯盟、國民黨、無黨籍、民主進步黨、親民黨 |
投票類別 | 未分類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除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留待表決外,其餘條文均經過二讀,並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4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留待表決 協商條文(甲案): 第 一 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審查條文: 第 一 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戲劇院、衛武營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兩廳院)等展演設施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主席:首先表決協商條文(甲案)的條文,如果通過就不再表決後面的條文。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103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一條照協商條文(甲案)通過。 主席:尤委員美女聲明剛才的表決是投「贊成」票的,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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