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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第一條(協商條文)
提案日期 2014-01-09
會期 8屆4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103人
黃文玲,孫大千,王廷升,林德福,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陳雪生,顏寬恒,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柯建銘,高志鵬,
李桐豪
,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
劉建國
,陳其邁,魏明谷,葉宜津,邱議瑩,潘孟安,邱志偉,姚文智,江惠貞,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林佳龍,楊曜,蘇震清,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楊應雄,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楊麗環,徐耀昌,林明溱,孔文吉,許添財,吳宜臻,趙天麟,蕭美琴,
蔡其昌
,李應元,陳歐珀,段宜康,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盧秀燕,邱文彥,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賴士葆,許智傑,管碧玲,陳明文,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田秋堇,丁守中,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李慶華
反對者 2人
許忠信,葉津鈴
棄權者 1人
林淑芬
未出席 0人
備註 台灣團結聯盟國民黨無黨籍民主進步黨親民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除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留待表決外,其餘條文均經過二讀,並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4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留待表決

協商條文(甲案):

第 一 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審查條文:

第 一 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戲劇院、衛武營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兩廳院)等展演設施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主席:首先表決協商條文(甲案)的條文,如果通過就不再表決後面的條文。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103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一條照協商條文(甲案)通過。

主席:尤委員美女聲明剛才的表決是投「贊成」票的,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