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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部分(1)。(國民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3-01-15
會期 8屆2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57人
孫大千,賴士葆,吳育昇,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陳雪生,黃昭順,楊瓊瓔,林德福,盧嘉辰,廖國棟,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蔡錦隆,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徐耀昌,林明溱,孔文吉,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邱文彥,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王廷升,丁守中,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反對者 42人
許忠信,黃文玲,林世嘉,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李俊俋,蔡其昌,柯建銘,潘孟安,許智傑,陳其邁,魏明谷,葉宜津,吳秉叡,高志鵬,趙天麟,鄭麗君,林淑芬,劉櫂豪,林岱樺,陳唐山,陳亭妃,林佳龍,楊曜,蘇震清,許添財,姚文智,陳歐珀,蕭美琴,邱議瑩,李應元,邱志偉,段宜康,劉建國,管碧玲,尤美女,李昆澤,陳節如,吳宜臻,田秋堇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國民黨無黨籍台灣團結聯盟民主進步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檢討不休假加班費,鑑於公務人員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以即時因應處理相關業務,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等相當之補償。另「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應休假日數(14日以下休假資格應全部休畢,14日以上應至少休14日)以外之休假,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2.公務人員請休假常因公務需要,經長官要求返回辦公,俾即時因應處理相關業務,故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實務上有其必要。如刪除該項預算,公務人員依其休假資格請假,長官尚無理由要求放棄其休假權益,恐影響機關人力調度及業務之遂行。

3.綜上,中央各機關102年度總預算案編列不休假加班費28億0,529萬5,000元,鑑於公務人員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以即時因應處理相關業務,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爰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育昇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4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