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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部分(39)。(民進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3-01-15
會期 8屆2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45人
許忠信,黃文玲,林世嘉,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李俊俋,蔡其昌,柯建銘,潘孟安,李桐豪,張曉風,林正二,許智傑,陳其邁,魏明谷,葉宜津,吳秉叡,高志鵬,趙天麟,鄭麗君,林淑芬,劉櫂豪,林岱樺,陳唐山,陳亭妃,林佳龍,楊曜,蘇震清,許添財,姚文智,陳歐珀,蕭美琴,邱議瑩,李應元,邱志偉,段宜康,劉建國,管碧玲,尤美女,李昆澤,陳節如,吳宜臻,田秋堇
反對者 58人
孫大千,賴士葆,吳育昇,林鴻池,曾巨威,蔡正元,陳雪生,黃昭順,楊瓊瓔,羅淑蕾,林德福,盧嘉辰,廖國棟,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蔡錦隆,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徐耀昌,林明溱,孔文吉,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邱文彥,謝國樑,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根德,王廷升,丁守中,簡東明,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台灣團結聯盟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國民黨無黨籍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三十九)新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已於民國102年1月l日實施,為照顧弱勢並避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訂定的「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所列舉對象掛一漏萬,且為防止行政院衛生署便宜行事以行政命令擴大解釋辦法及母法,爰要求以眷屬身分納保者,皆應納入前述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七款,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明: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除低收入戶之外的保險對象,有所規定之六項所得時即須繳交補充保險費。並於授權辦法「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中訂定單次給付金額之下限為五千元。

2.但經朝野立法委員反映有些弱勢戶打工情況較一般被保險人普遍,應該調高單次給付金額下限,本黨陳節如委員亦曾於民國101年10月5日、10月15日及10月16日共3次和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開協調會,針對扣繳辦法逐項建議,當時即已建議只要在學學生,不管是大學或研究生皆應達基本工資以上才扣取補充保險費,但行政院衛生署僅接受大學生部分,前述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七款遂確定公告為: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未達基本工資部分不扣取補充保險費。

3.未料經研究生與立法委員再度表達抗議後,行政院衛生署竟於102年1月11日發布新聞稿,將以行政命令解釋讓碩、博士研究生比照大學生享有未達基本工資部分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4.但這樣的解釋仍然將遺漏非屬前項各款對象的弱勢者,例如失業者、家庭主婦兼差等,因此為避免掛一漏萬,且違反平等原則,行政院衛生署應將以眷屬身分納保者一併納入該款,才能夠讓絕大部分弱勢族群均享有未達基本工資部分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潘孟安  蔡其昌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