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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部分(3A)。(台聯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5-01-23
會期 8屆6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39人
賴振昌,周倪安,葉津鈴,蔡煌瑯,薛凌,田秋堇,尤美女,蕭美琴,柯建銘,蔡其昌,劉建國,陳其邁,葉宜津,邱議瑩,蘇震清,黃偉哲,林淑芬,劉櫂豪,林岱樺,陳唐山,陳亭妃,楊曜,邱志偉,許添財,李俊俋,趙天麟,吳秉叡,高志鵬,李應元,陳歐珀,段宜康,姚文智,管碧玲,陳明文,許智傑,李昆澤,陳節如,鄭麗君,何欣純
反對者 62人
孫大千,林鴻池,廖國棟,費鴻泰,曾巨威,蔡正元,顏寬恒,黃昭順,楊瓊瓔,翁重鈞,李桐豪,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王廷升,王進士,鄭汝芬,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蔡錦隆,林國正,蘇清泉,張嘉郡,陳碧涵,徐少萍,李貴敏,楊玉欣,王育敏,林郁方,林德福,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孔文吉,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盧秀燕,邱文彥,謝國樑,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賴士葆,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紀國棟,詹凱臣,李慶華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台灣團結聯盟民主進步黨國民黨親民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

(三A)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軍公教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共計編列10億8,770萬3,000元(分別由銓敘部籌編1億6,377萬8,000元、退輔會編列8億3,092萬5,000元、教育部編列930萬元)支應。有鑑於「軍公教退休人員」本就「已失現職」之身分,顯非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適用對象,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且該項預算之核給,係行政院逕以函令准允該等退休人員得比照辦理,不但於法無據,更有違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亦恐與大法官釋字第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違悖。爰此,針對「軍公教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建議全數刪減,並要求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

說明:

1.查行政院逕自以函令准允自民國65年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以「政府本於對受僱者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裁量,認為當屬給付行政措施」。其是否須有法律上之依據,觀諸司法院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顯見此種作為恐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有悖。

2.觀諸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略以:「……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3.再查大法官釋字第614號略以:「……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