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擬修正「新聯盟政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第2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提修正動議」乙案(國民黨黨團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5-12-13 |
會期 | 8屆8期 |
表決結果 | 贊成通過 |
贊成者 | 55人 |
孫大千,林鴻池,李貴敏,林德福,賴士葆,蔡正元,顏寬恒,黃昭順, 楊瓊瓔,翁重鈞,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王進士,鄭汝芬, 林滄敏,呂學樟,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蔡錦隆,蘇清泉,陳碧涵, 徐少萍,楊玉欣,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 黃志雄,楊麗環,徐志榮,許淑華,孔文吉,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 盧秀燕,邱文彥,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丁守中, 簡東明,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詹滿容,詹凱臣,李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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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 | 38人 |
賴振昌,周倪安,蔡煌瑯,吳宜臻,陳節如,尤美女,陳亭妃,柯建銘, 蔡其昌,李桐豪,劉建國,陳其邁,葉宜津,莊瑞雄,黃偉哲,鄭麗君, 林淑芬,劉櫂豪,陳唐山,許智傑,黃國書,楊曜,邱志偉,許添財, 李俊俋,趙天麟,吳秉叡,高志鵬,李應元,陳歐珀,段宜康,姚文智, 管碧玲,陳明文,蘇震清,李昆澤,田秋堇,何欣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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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者 | 1人 |
曾巨威 | |
未出席 | 0人 |
備註 | 國民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民主進步黨 |
投票類別 | 未分類 |
議案內容 | |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9 次會議 104年11月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 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2案,其餘議案順序依序排列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 讀)
決議: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二讀時,第四 條之一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 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討論事項第2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照立院新聯盟政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部分 【經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