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名稱 | 討論事項擬修正「新聯盟政團、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第2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動議」乙案(國民黨黨團提案) |
提案日期 | 2015-12-13 |
會期 | 8屆8期 |
表決結果 | 贊成通過 |
贊成者 | 87人 |
賴振昌,孫大千,林鴻池,李貴敏,林德福,賴士葆,蔡正元,顏寬恒, 黃昭順,楊瓊瓔,翁重鈞,蔡煌瑯,薛凌,吳宜臻,陳節如,尤美女, 陳亭妃,柯建銘,蔡其昌,陳怡潔,羅淑蕾,吳育昇,盧嘉辰,王進士, 鄭汝芬,林滄敏,呂學樟,劉建國,陳其邁,葉宜津,莊瑞雄,黃偉哲, 江惠貞,徐欣瑩,李鴻鈞,蔡錦隆,蘇清泉,陳碧涵,徐少萍,楊玉欣, 劉櫂豪,陳唐山,許智傑,楊曜,邱志偉,王育敏,林郁方,費鴻泰, 楊應雄,廖正井,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徐志榮,許淑華,孔文吉, 許添財,李俊俋,趙天麟,吳秉叡,李應元,段宜康,呂玉玲,蔣乃辛, 羅明才,盧秀燕,邱文彥,王惠美,馬文君,吳育仁,陳超明,陳根德, 姚文智,管碧玲,陳明文,蘇震清,李昆澤,田秋堇,何欣純,丁守中, 簡東明,陳鎮湘,陳淑慧,潘維剛,詹滿容,詹凱臣,李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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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 | 0人 |
李桐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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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者 | 4人 |
周倪安,曾巨威,黃國書,高志鵬 | |
未出席 | 0人 |
備註 | 台灣團結聯盟、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 |
投票類別 | 未分類 |
議案內容 | |
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修正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 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 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 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 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 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第一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第二項)」;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予以刪除
104年11月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 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2案,其餘議案順序依序排列。
「討論事項第2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照立院新聯盟政團、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所 提修正動議通過」部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 經在場委員92人,贊成者87人,反對者1人,棄權者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