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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擬增列「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乙案(國民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1-18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反對重新修定
贊成者 23人
廖國棟,江啟臣,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
林德福
,徐榛蔚,賴士葆,許毓仁,簡東明,徐志榮,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柯志恩,陳雪生,林為洲,陳超明,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 62人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施義芳,呂孫綾,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鍾佳濱,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陳明文,林靜儀,蔡易餘,吳玉琴,蘇震清,
楊曜
,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
陳瑩
,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國民黨民主進步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1 次會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國民黨黨團,鑑於委員蘇震清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然行使暴力,用鎖喉的 方式攻擊並推倒陳宜民委員,導致陳委員喉嚨及身體多處受傷就醫;此等惡劣行徑, 不但破壞會議室秩序,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暴力行為,重塑國會秩序,依立 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規定,建請將蘇震清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請公決案。經表 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 85 人,贊成者 23 人,反對者 62 人,少數不通過;並採 記名表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