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
日期 2016-06-28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六、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5人,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鑑於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因為若干條文的限制,產生與工程實務上的扞格,讓承包廠商多有不平之鳴。首先,政採法處分程序授權採購機關,使機關對直接造成其不利益之投標廠商逕行處分,有「球員兼裁判」之虞;再者,機關與廠商間發生爭議事項時,由工程會「申訴爭議審議委員會」裁判,而該委員會組成成員的樣態與出席審議會的委員專業比例,偏重法律背景,以致審議結果有「重法律輕實務」的不滿之聲。檢視政採法第101條條文僅以消極條列廠商不得違犯各款情事,卻未針對違規、違法事項的「情節輕重」以及處分的「比例原則」訂有明確規範,以致處分標準不一、原則不定,讓廠商深怕觸犯規定,致使公司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政採法部分條文因設計未竟周延,裁量不明確,官困民怨頻生。爰此,建請工程會儘速針對政採法施行細則有關機關之行政裁量權限範圍,以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態樣及出席會議成員的專業比例明確規定,以填補漏洞,減少不符公平審議之訴。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施義芳(1次)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施義芳
聯署提案 陳歐珀 ; 王定宇; 鄭運鵬; 羅致政; 蔡易餘; 黃偉哲; 李麗芬; 呂孫綾; 洪宗熠; 余宛如; 吳玉琴; 陳曼麗; 陳素月; 李俊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