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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法案分析】文化、政治與經濟: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的觀察
發表日期 2013-06-18
作者 李天申

文化界討論多時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設置條例草案),未在立法院的上個會期完成三讀,令許多關心該法案的人們感到扼腕。

根據最初規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整併台北、高雄衛武營的兩廳院而成立的新組織,採「行政法人」的型態設置(有關行政法人的介紹,請參考筆者〈淺談行政法人—政府組改不應輕忽的選項〉一文)。台北兩廳院於1987年10月正式啟用,並於2004年3月改制為行政法人。衛武營兩廳院仍在興建中,預計於2014年完工,落成後將是南台灣首座的國家級表演藝術場館。文化部期望藉由組織整併,整合南北兩廳院的資源,發揮節目與軟硬體設施共享的綜效。

先前,文化部在推動設置條例草案的過程中,面臨的主要爭議包括:第一,新的行政法人成立後,究竟該採「藝術總監制」還是「董事會制」?經過立法院協商,強調專業經理人角色的「藝術總監制」獲得共識,未來各場館將設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綜理各場館業務,對外代表所屬場館。另外,依據2013年1月4日黨團協商之附帶決議,為落實藝術總監之專業治理,其職掌必須列入組織章程,包括:(一)所屬場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訂;(二)所屬場館年度預算、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三)所屬場館人員任免;(四)所屬場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五)所屬場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第二,南部立委擔憂衛武營兩廳院開始營運之後,會被矮化為台北兩廳院的分支機構,董事會缺乏南方的聲音。經積極爭取,衛武營兩廳院之名稱已加上「國家」二字,成為「衛武營國家音樂廳」與「衛武營國家戲劇院」,而且在全體董事中,南部居民代表將至少佔五分之一。

在各項爭議逐一排除之際,設置條例草案卻面臨的重大變數。台中市政府興建之大都會歌劇院,原定落成後由民間廠商負責營運,並且市府已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標,由緻圓公司得標。然而,台中市政府卻未與得標廠商議約,反而希望大都會歌劇院成為國家級的表演藝術場館,積極尋求文化部接管。對於突如其來的狀況,文化部不願承接,但在台中市政府與藍綠立委的齊力運作下,文化部無力招架,大都會歌劇院幾乎確定要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但最終因台聯立院黨團質疑該程序,不願簽署設置條例草案,使其無法通過。

設置條例草案無法完成立法,影響最大者並非早已是行政法人的台北兩廳院,而是一切尚在未定之天的高雄衛武營,對於南部藝文生態而言,又增添許多變數。另外,台中市大都會歌劇院一旦也納入,周邊房價將水漲船高,商業利益驚人,影響地方發展。[1]從這角度也不難理解,為何台中市的官員和立委,要積極促成大都會歌劇院成為國家級的場館。

可以預見的是,大都會歌劇院是否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勢必還要經過一番角力。不論未來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只有台北和高雄的場館,或是台中也一併納入,本文認為有三個值得觀察之處:

第一,台灣各地民眾的消費習慣與休閒方式不盡相同。在「一法人多館所」的架構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如何兼顧北中南的異質性,以及各場館如何發展各自的營運特色,對於未來的董事會以及各場館藝術總監而言,都是很大的考驗。

第二,兩廳院藝術總監與董事會的關係,向來是行政法人組織深受關注的重點。未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各場館將分別設置一名藝術總監,各位總監能否充分發揮專業經理人的角色,以及董事會能否站在制高點作好宏觀的綜理,雙方能否各司其職、互動良好,將攸關組織運作的成效。

第三,根據設置條例草案第37條與《行政法人法》第35條,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時,年度預算書需送立法院審議。就理論上來說,設置行政法人的初衷,就是要在比行政機關有彈性的框架下來執行公共任務。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成立之後,如何在國會監督與組織自主性之間取得平衡,從而確保國家表演藝術的發展,也將是一大挑戰。

總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目前無法通過,已非單純的文化問題,而是被複雜的政治、經濟因素所制約。基於現實考量,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將來同時要經營台北、高雄的兩廳院以及台中的大都會歌劇院,文化部與立法院務必考量中心之財務能力,給予適度的經費挹注,不可陷入「行政法人必須自負盈虧」的迷思,否則不僅拖垮台北兩廳院,台中與高雄之場館也難以經營,三個和尚沒水喝,對於台灣的表演藝術發展是莫大傷害。

* 作者為臺大政治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1] 請參考〈台中房市 國家歌劇院 周邊豪宅夯 下半年建商將陸續推案,7期新市政中心房價挑戰每坪70萬元〉網址為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le/adbf/d_a_130601_3_3te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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