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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政策評論】關廠,一個時代的集體哀歌(1/3) —回應馬政府、勞委會對臥軌事件的說法
發表日期 2013-02-19
作者 盧其宏

依《勞基法》28條規定,關廠勞工唯一受到保障的是被資方積欠6個月以內之薪資,若資方不清償,則可由工資墊償基金先行給付勞工,並將債權轉移給政府,由政府進行「代位求償」向資方追討欠款。但是,「工資墊償」並不包括退休金與資遣費,以致現行法律無能處理關廠工人面臨的問題。關廠工人遂自力結盟展開「造法抗爭」,要求政府必須對退休金與資遣費也進行「代位求償」。

在聯福工人第一次臥軌之後,全國關廠工人陸續發起多起高強度的抗爭,包括「上高速公路撿垃圾」與「聯考日擋考生」,迫使當時勞委會主委許介圭於1997年提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以「就業安定基金」對勞工發放資方積欠之退休金與資遣費,再由政府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資方追討。其雖名為「貸款」,但許介圭當時曾向工人保障不須清償,政府也不會追討。最有利的證據就在2011年勞委會自己出版的《工運春秋:工會法制80年》,書中記載當年「政府以代償方式,先拿出10億元代墊,再由政府向資方求償。」如今勞委會雖辯稱該書是委由專家撰寫不代表官方立場,但不論工人或專家都理解當時所謂的「貸款」事實上具有「代位求償」之精神。

然而,2012年,也就是工人取得代償金的15年後,勞委會卻以「貸款」的法定追溯期將屆為由,對工人提起訴訟,要求關廠工人償還該筆款項,使工人從16年前的討債變成欠債,因而引發了近期的抗爭。對於關廠工人最大的不利之處在於勞委會是以「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發放代償金,由字面意思觀之,似乎明確為工人向國家的「貸款」,但實際上,法律上對於該筆「貸款」可有多種解釋。

首先,該筆「貸款」的性質其實是政府給予特定人之「贈與」。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於2013年1月12日關廠工人法律座談會上指出,〈貸款實施要點〉」第1條即表明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辦理」,而《就業服務法》第24條於1992年時的內容為「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法條雖未明寫,但其精神為針對特定人給予津貼或補助金,故於2001年修改為「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可見,該項「貸款」的法源依據是公部門基於特定人之「補助」與「贈與」,而非「貸款」。

其次,即便其確為「貸款」契約,仍有公法或私法的差異,「私法契約」的追訴期達15年,但「公法契約」的請求權在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林明鏘指出該契約是公、是私,需綜合契約標的、目的與主體客觀來判斷,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86號判決即指出:「不因契約當事人以之為私法契約所為約定之影響,而變成私法契約」。而因為「貸款實施要點」乃依據就業服務法(公法)所定,則其自然為公法性質,換句話說,政府至今已無請求權。

最後,退一萬步言,即便此貸款真的屬於「私法契約」,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於該場座談會上表示,政府仍可「合法地」免除關廠工人債務,讓這個時代的悲劇落幕。但是,不幸的是,現今勞委會對於「代位求償」、「補助贈與」、「公法契約」等合法解釋不屑一顧,一味地以「私法契約」為由,從不考慮「合法免除債務」的可能性,並於2012年6月編列2千多萬元聘請80多位律師控告關廠工人,迫使關廠工人又再走上街頭。

從2012年6月開始,一連串的抗爭從勞委會陳情、夜宿、於台北車站占領第四月台、台北街頭六步一跪、總統府前丟擲雞蛋,到2012年12月30日包圍總統官邸,終逼出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承諾年前提出解決方案。2013年2月5日,潘世偉於「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中提出「369折扣還款方案」,指的是針對中低收入戶或是一定年齡以上之關廠勞工給予3成、6成、9成的折扣。此舉意含針對窮的、老的無還款能力者,政府施予恩惠免除其部分債務,模糊掉這筆錢本就應該是勞工的權益不得打折,同時也迴避了政府維護工人權益的職責。這個369方案,與其說是一個解套,不如說是一個羞辱性的施捨。對於工人而言,抗爭是權益之爭,而不是企求政府施捨,2月5日方案出來的當天,關廠工人發動了台灣史上第二次的臥軌抗爭。

勞委會針對臥軌的回應是,部分關廠工人已還款,若免除債務的話對已還款人「不公平」。若此說法成立,弔詭的是,勞委會所提「369折扣還款方案」不也對已全額還款勞工同樣不公平?況且,勞工工作本應獲取勞動報酬保障,即使公司關廠、老闆落跑,退休金與資遣費仍是工人應享的權益。部分勞工在過去政府催迫下還款致權益受損,政府迄今未能還其公道已屬不義,如今反變本加厲,拿此歷史憾事來作為現今政府繼續卸責的理由,未免強詞奪理、欺勞太甚。

再看馬英九對外所言「若要由政府出帳,必須有法律根據,這不是魄力問題」,這種說法彷彿時光倒流,關廠工人的爭議又回到當初「無法可解」的狀況。但是,讓我們看看2012年提出的外勞鬆綁、外勞與基本工資脫鉤、產發會上的各項勞動政策結論、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去除現有法令管制的各種措施,這些沒有一個合法,沒有一項有「法律根據」,但是政府表明了要讓原本非法的「合法化」,為讓資本獲取更高利潤。在此對照下,「法律根據」並無意義,說穿了,只是漂亮讓人難以輕易辯駁的託詞。事實上,本文前段也已提出法律如何可用來幫關廠工人解套,政府並非缺乏「法律根據」,而是不願好好來對待這些台灣史上的第一代工人。

 

* 作者為經濟研究員,本文乃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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