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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三講:立法委員提案權與提案門檻(一)
發表日期 2014-06-17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提案權是立法委員最重要的一項權力,不論是針對當前法令缺失或不足所做的法律修正提案,或是審查預算時,針對浮編、濫編而提出刪減、凍結預算提案,亦或是針對特定事項之一般提案、臨時提案,甚至提請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罷免、彈劾案、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憲法修正案、復議案等之提出,都應視為立法委員提案權之一部分。然,針對不同性質的提案,其提案與審議方式亦有所不同。以下就針對不同性質之提案,說明立法委員之提案權。

 

不須進入程序委員會之提案

      一般而言,立法院之提案幾乎都必須進入程序委員會討論。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程序委員會職掌包含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然,立法院仍有許多議案之提出,是不必經程序委員會討論。

1.    不信任案之提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之規定:立 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同法第37條規定: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換句話說,不信任案之提出,以現今一百一十三席國會計之,至少需要三十四名立法委員連署,始得成案。院會主席收到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提案後,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意指不信任案之提出,並不需經由程序委員會討論之。

2.    臨時提案: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9條: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是故,臨時提案亦是不須交由程序委員會討論的議案之一。根據上開之規定,臨時提案的提出,應有一名委員為主提案人,十名委員為連署人即可。臨時提案的性質因其不具強制力,充其量僅為立法委員對行政機關之建議或請求。實務上,因為臨時提案的提案程序相對簡單、便捷,且在立法院審議時所受到的阻礙較少,後續處理資訊亦鮮少對外公開,故臨時提案多流於立法委員向選區選民交待、應付的工具之一。此外,臨時提案亦可以黨團提案形式提出,若以黨團提案形式提出臨時提案時,將不受限提案、連署人數門檻。

3.    預算刪減、凍結提案、委員會提案:由於預算案之審議,係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經由正常一讀會程序後,交付相關委員會審議相關部會預算。基於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精神,立法委員不得對機關組織預算進行擬定、編列,僅能就預算送至相關委員會審議時,針對行政機關所提之預算內容,進行相關提案審議。若立法委員認為行政機關預算科目有浮編、濫編之情況,則可提案要求行政機關進行刪減、凍結或另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令行作為,但立法委員不可要求行政機關增列預算。故立法委員之預算提案不若法律提案,須經程序委員會討論後始得審議,其程序反倒類似委員會之提案。實務上,立法院對於委員預算提案之提案門檻,亦比照委員會提案進行之。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7條: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此外,『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8條規定:各種委員會會議列席委員得就議案發表意見或詢問。但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故,有關預算提案、委員會提案之門檻為一般法律提案人數十五人之五分之一,三人,且提案委員皆須為該委員會委員,始得提案。此外,實務上黨團提案之相關規定,並不適用於委員會提案,亦不得以黨團名義於委員會提出預算刪減、凍結案。倘若黨團欲針對相關預算進行提案刪減、凍結,則需待院長針對預算召開朝野協商時,始得以黨團名義提出。

4.    復議案: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此外,『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3條規定: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故,立法委員針對法案提出復議,亦不須經由程序委員會討論,但必須有二十位原先贊成該議案之委員連署始得提出。

5.    法律案之修正動議:立法委員對法律案之修正動議,亦可視為委員提案權之一。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1條: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是故,修正動議之提出,亦至少須十一名委員,但若以黨團提案形式提出,則不受人數之限制。

6.    變更議事日程、散會動議、要求秘密會議、議事有關權宜問題或會議詢問等、審議原先宣告不成議案之議案、停止討論交付表決、重付表決、要求記名器表决、行政命令、審議請願文書:上述十種議事相關動議,亦屬於委員提案之權力。分別載列於『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7條、第26條、第46條、第32條、第14條、第33條、第35條、第39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67條文之中,其提案人數門檻亦為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始得提出。此類動議亦可以黨團提案形式提出。

7.    要求點名表決: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要求點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始得提出。

8.    交付黨團協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此外,若有黨團對於委員會決議不須交付黨團協商之議案,亦可以黨團提案形式,提請要求交付黨團協商。

9.    對黨團協商結論異議、對報告事項程序委員會建議處理辦法異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3條等規定,對於上述兩項提出異議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提案要求表決。

 

      以上簡述不須經由程序委員會討論之委員提案與門檻,下一篇我們將介紹須經程序委員會討論之提案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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