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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四講:立法委員提案權與提案門檻(二)
發表日期 2014-06-18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上一篇我們介紹了不須進入程序委員會討論的提案與提案門檻,這一篇我們將介紹須進入程序委員會的提案。實務上,立法院佔大多數比例的議案,都必須先進入程序委員會討論,方可送至院會進行一讀程序。至於程序委員會的重要性以及對議案審議進度的影響,將留待下一篇簡介。

 

須進入程序委員會之提案

      程序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掌管議事程序的專責委員會。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程序委員會職掌包含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此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亦指出: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而並非僅有只有法律案須送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尚有其餘如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彈劾案、一般提案、憲法修正案等都必須進入程序委員會討論。以下就簡介各種提案的門檻

1.    法律案:法律提案是立法委員最重要的提案權力之一。舉凡針對一個現行法律的文字或規範進行修正,亦或是創建一個新的法律案,都屬於立法委員的法律提案權。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規定,法律提案須有十五名以上立法委員之連署。換言之,一個法律提案至少需要一位主提案委員,外加十五位連署委員,方符合議事規定。此外,由於法律提案之提出,可區分主提案委員與連署委員,且重要性法案經常有數位委員共同擔任主提案人之現象,故實務上並非一法律修正案能獲得十六位委員支持即可提出,仍必須注意於該法律修正案於連署部分是否達到最低十五位委員連署門檻。倘若一法案有三位委員擔任主提案人,十四位委員擔任連署人,即便已超過十六位委員支持法律修正案之提出,但仍無法提出該修正草案,因根據議事規定,該修正案未達連署委員最少須十五位之門檻。另外,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9條之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是故,不論黨團成員數之多寡,黨團均可以黨團名義提出法律修正案,將不受連署人數之限制。

2.    一般提案:一般提案不同於臨時提案與法律提案。一般提案與法律案的差異,主要在於法律案主要是針對法條進行文字上的修正與規範,而一般提案僅是針對特定事項或事件,要求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具體作為。例如,台日釣魚台主權爭議之際,立法院曾經議決要求海巡署增加巡弋護漁的航次。此外,立法院也曾特定事項成立調查委員會,亦是以一般提案形式提出。一般提案與臨時提案的差異,在於一般提案有經院會議決,而非臨時提案僅於院會宣讀,故兩者對行政機關的政治壓力不得等同視之。具體而言,一般提案係為立法院全體針對特定事項進行表示,進而要求行政或立法部門做出相關改善、因應措施,而臨時提案僅能視為個別或少數委員,針對特定事項,對行政部門建議或請求。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後段: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故一般提案最低提案門檻為一位主提案委員,外加十位以上之連署委員,或是以黨團名義提出。

3.    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總統罷免案提出:邀請總統國情報告與總統罷免案提出,形式上類似一般提案,僅需經二讀會通過即可。但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上述兩種提案有相關規定,故其提案門檻不同於一般提案之人數。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2條之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故有關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之提案,不另行區分提案與連署人,凡二十九名立委提案即可成案,交付程序委員會討論、排案。而有關總統罷免案之提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1條之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是故,該提案亦須至少有二十九名立委提案,但其與前者不同在於罷免案須另付理由書,且程序委員會收到提案後,須立即提報院會,且不經討論。另外,由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上述兩種提案人數有明確規範,故黨團提案之相關規定並不適用之。

4.    總統彈劾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故總統彈劾案之提出至少需五十七位委員提議,其難度不可不謂不高。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總統彈劾提案人數有明確規範,黨團提案形式亦不適用之。

 

      舉凡來說,立法委員提案權之定義相當廣泛,小至臨時提案、會議動議、請願文書成為議案,大至總統彈劾、罷免等,皆可視為立法委員提案權。但因相關規定與門檻散列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立法院議事規則中,且又必須考慮是否符合適用黨團提案之規定。故若有志從事相關工作者,須熟讀相關法令,以避免延誤議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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